问:
你好!2011年3月, 我与北京某食品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我于2011年12月份向其出售一份货物,其于收货后半月内给付货款,但是我发现现在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我怕最后我提供了货物后,无法收回货款,请问,我现在能否解除合同?
答:
你好!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获取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面对上述情况,你首先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然后通知对方自己中止履行,如能提供担保,则恢复履行;在合理期限(诸如两个月以上后),对方仍旧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拒不提供担保,则你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