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与公司、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这是否意味着我与该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4-12-02 15:37:54


    问: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某公司到我校招聘,后该公司与即将毕业的同学以及学校三方一起签订了用工协议,我也是其中的一员。 请问签订了用工协议,是否意味着与该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若没有形成,那么签订用工协议有什么意义?

     答: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更不意味着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形成时间是用工之日。大学生、学校与某公司三方虽然签订了用工协议,但大学生还没有上岗或者接受培训,还没有从事该企业所安排的某种劳动,因此,与该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