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们学校因为扩大招生,就让一家具公司加工一批课桌,由我学校提供木材,但是在加工过程中,因为该家具厂工人操作不当,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请问作为这批课桌的定作人,我们应否承担责任?
答: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你所述的情况,损害的发生是因为承担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不当操作造成,并不属于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你们学校作为定作人是不负有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