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李某将其桑塔纳轿车放于我处修理,产生修理费1万元,但是在其提车时拒绝给付我修理费,我就将其汽车给留置了,现在因为我手头比较紧张,请问我能否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留置的规定,将该财产进行变卖后偿还我的修理费?
答:
你好!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翼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无。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应当告知李某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具体日期根据你们沟通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刘某在两个月以内履行,否则纵使逾期,也不能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