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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偷卖房产 母亲如何获得救济?

发布时间:2014-12-03 08:43:15


    问:

  2011年,我与儿子私下订立一份协议,将我所有的一套房产登记在我儿子的名下,我儿子即为不动产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我是真正的权利人。今年,我儿子趁我住院时,私自以他自己的名义将此套房产出卖给王某,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我出院后无处居住,儿子拿着房款与女友挥霍,我想问如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答: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王某在购买此套房产时是善意,即不知道您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个条件满足后您便不能取回房产,但可以向儿子要求赔偿损失。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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