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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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叫声吓坏他人,主人是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03 08:44:01


   问:

  我母亲外出散步,途经某地,正遇上刘某一家三口带着狗在树林里休息。狗被拴在树上,刘某一家在自行活动,不料这只狗突然蹿出冲向我母亲狂叫,我母亲突遭惊吓,摔倒在地,刘某与其家人将我母亲送回家。后来,我母亲因腰痛难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骨折。医生嘱咐卧床休息,我还得请假在家照顾母亲。之后我找到刘某一家协商赔偿事宜,刘某称当时狗是拴在树上的,而且狗没有扑向我母亲,只是对我母亲叫了几声,我母亲是被狗铃铛上拴着的链子绊倒的,不同意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为此,协商未果。像我母亲这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吗?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一家带着狗在户外活动,应管好狗,保证狗不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但刘某一家将狗拴在树上后一直自行活动,并未对其所带的狗加以必要的管束,你母亲路过此地时,狗突然蹿出狂吠,使她摔倒并导致骨折。这一结果是刘某作为狗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所致,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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