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年初从单位退休,另去一家用人单位应聘,双方都比较满意。为保障身身的劳动权益,我向招聘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对方的拒绝。我对此很不理解,请问招聘单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因此,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再应聘时,可通过要求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