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邻居小强刚满5岁,入托到某区街道办幼儿园,在参加由老师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时,摔倒在地导致骨折。随后,幼儿园老师将小强送往医院骨科进行治疗,出院后继续在家休息治疗。后经市公安局的鉴定,小强为10级伤残。小强的父母多次与幼儿园商谈赔偿事宜,但幼儿园方面拒不进行赔偿。请问小强的父母能否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
答:
小强入托到幼儿园,幼儿园对他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幼儿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只有其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下,方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案被侵权人的摔伤是发生在教师在幼儿园内组织的节目排练中,属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所以,本案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因此,小强的父母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到法院起诉幼儿园承担住院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