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儿子为某中学的学生,某天下晚自习时突然停电,大批学生滞留在楼梯上。其中一位学生搞恶作剧,突然大喊“地震了”,致使学生们在黑暗中相互拥挤,共16名学生被挤下楼梯,我的儿子不幸死亡。事后,该中学领导称这是“意外事故”,并与我们达成协议:支付赔偿金及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3万元。事后,我们觉得赔偿得太少,但又已经和学校签订了协议。请问我们还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答:
学校与你们签订的协议书,不能视为学校对学生死亡承担的赔偿义务。5名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晚自习期间,因为同学恶作剧导致被挤下楼梯摔死。学校及其教师未能尽到足够的管理、保护义务,对该5名学生的死亡存有过错,导致学生的生命权受到侵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侵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学生的生命权,生命权作为人的最宝贵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位于最高级别。一旦自然人失去生命,将造成家庭巨大的精神痛苦,为此,其近亲属不但可以提起死亡赔偿,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你们应该就学生死亡的事实、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存在过错)、事实与过错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