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丈夫是一家保险公司的职工,三个月前在一次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他人撞伤导致身亡。现在我准备起诉肇事司机,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但朋友说如果我要求民事侵权赔偿后,就不能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请问法官是这样的吗?我该如何申请救济?
答:
您好。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你丈夫遭遇事故身亡属于工伤,应当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你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肇事司机要求民事赔偿。
为了进一步明确能否获得“双份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对此作出了说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2010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所以,你丈夫遭受工伤是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你可以要求“双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