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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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从什么时间起算?

发布时间:2014-12-09 11:09:35


   问:

  你好。我在村里租了十亩地种植蔬菜,为了方便在地头盖了间小砖房,用来摆放工具和一些杂物。后来,镇里检查,认为我的小砖房未经批准就盖了,属于违法建设,给我下达了一个限期拆除通知书,让我自行拆除,但我一直未拆除。后来,镇里又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要强制拆我的小砖房。现在我知道可以起诉镇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是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有人说过了三个月就不能起诉了,是吗?当时限期拆除通知书上也没说不服可以起诉啊。

     答:

  你好!你所说的是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在镇里对你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你就丧失诉权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补充,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既然镇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告诉你诉权,那你的起诉期限应该从你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目前还没有超过三个月。所以,你可以去起诉。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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