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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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 消费者可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4-12-09 11:12:31


   问:

  您好。前段时间我在一超市买了些粽子,家人吃完后导致食物中毒,全家人上吐下泻的,我爱人和孩子还因此住院了三天。我一怒之下向区工商局投诉了该超市出售不卫生粽子的行为。区工商局对超市进行调查后,将该批不卫生粽子全部扣留没收,并对售卖粽子的超市作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我觉得工商局对超市的这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处罚得太轻了,我能否追究超市的责任,要求加重处罚?

     答:

  您好。首先作为消费者,你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销售粽子的超市或生产粽子的厂家提起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要去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这起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中,您作为被侵害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加害人(即超市)的处罚决定,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区工商局重新作出处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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