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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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受惊吓咬伤人,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09 11:13:22


   问:

  前天晚上,在我们家所在小区,我牵着狗在遛弯,范某在路边的椅子上坐着乘凉。当我路过范某的时候,范某就捡起一个小棍子使劲狗打了狗一下,狗受惊吓,往前扑,咬了前面正在散步的张某一口,请问法官,我应当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责任么? 

                            

     答:

  你不用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责任。因为张某的受伤是因为范某的侵权行为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你所说的情况,虽然你喂养的狗咬伤了张某,但是造成张某受伤的原因是喂养人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范某的行为,他从后面拿棍子打了狗一下,狗受到惊吓,咬伤了张某。所以,范某是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对张某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而你不应当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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