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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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执行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4-12-09 11:16:34


  问:

  我与陈某结婚6年,生有一女,已5岁。去年,因感情破裂,我们协议离婚,达成两项协议:(1)女儿由我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2)房产归我所有,陈某将现住房屋过户到我名下。离婚后,我多次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陈某拒绝配合,我能持离婚协议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

  当事人申请执行和法院进行执行都必须要有合法的执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只是二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明,不是法定机关制定的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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