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由于妻子有病,我曾向公司借款4万元,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尚有7000元借款未还,而我的住房公积金中的存蓄与之相当,公司遂提出以该款抵扣。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依照规定,住房公积金不能任意支配,更无权挪作他用,必须经过特定审批且实行专款专用。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