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女儿小雨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平时爱玩,不爱学习,学习成绩在班里也不太好。对此班主任老师对我女儿小雨有一些偏见。一天女儿回来后,告诉我班主任老师当着一些同学的面翻了她的书包,并翻出了女儿给男同学的一封信,其实女儿与这个男同学只是好朋友关系,但是老师看过内容后,严厉的批评了女儿,还说女儿不自重,并且不止一次当着同学的面说女儿和男生之间怎么亲密。我曾经到学校去找过这位老师,但是老师说:我这样做是为了学生好。请问: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女儿的隐私权。
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根据李女士说的情况看,班主任老师翻阅小雨的信件,并不止一次地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小雨和其他男生之间怎样亲密,已经构成了对小雨隐私的侵权。侵犯隐私权通常应承担三个方面的侵权责任: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