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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4-12-12 09:51:49


    问:

  我与丈夫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9年生有一女甜甜,甜甜很乖巧,家人都很喜欢她。2010年年底,由于感情不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甜甜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我们双方都不肯让步。我认为甜甜是女孩,跟我一起生活比较合适,但是丈夫是婆婆家的独苗,我们又只有甜甜这一个女儿,所以甜甜的爷爷奶奶都很疼爱甜甜。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丈夫一家都坚持甜甜由他们抚养。我问了女儿的意见,女儿是愿意和我一起生活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女儿甜甜是否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呢?

     答: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此可见,甜甜虽然是12周岁的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与谁一起生活,当父母意见发生争执时应让被抚养人本人决定,而不是由父母等长辈随意安排。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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