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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是否仍有职业病检查权?

发布时间:2014-12-12 09:53:24


   问:

  我原为某厂装配工,由于职业污染有害健康,便在合同期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依法为我办理了相关手续。离职后不久,我出现了疑似职业病症状,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可单位以劳动关系已解除为由,而拒绝为我检查。请问我离职后是否有职业病的检查权?

     答: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如确属当事人从事原工作发生职业病,一切后果由原单位承担。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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