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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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发布时间:2014-12-19 09:27:16


    问: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20年,属于有编制的正式员工。去年年初,我因突发性脑中风住院治疗,从此便请假不再上班,期间,公司没有发给我任何工资和福利。不久前,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许诺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一次性支付我经济补偿两万元,我同意了,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公司不应该在我医疗期间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给我赔偿,请问,我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您的法定医疗期是24个月,在此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您与单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这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您与单位协商后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只要不 “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您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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