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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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替朋友帮忙致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4-12-19 09:42:33


    问:

  我朋友岳某的儿子小岳前段时间举办婚礼喜宴,岳某让我过去帮忙,碍于朋友情面我去帮了一阵,但是这一帮就帮出了大祸。喜宴正式开始的时候,我在岳某院子围墙一角燃放双响炮,不想爆竹落在岳某邻居韦某的院子里,把韦某眼睛炸伤了。为此韦某把岳某和我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对此我不同意,因为我是碍于朋友情面帮岳某忙的,出事也是因为帮忙出的,要赔偿也应该岳某出钱。请问法官这种情况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

  你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帮工。关于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你的描述看,你是应邀去岳某家无偿帮忙的,所以对于韦某的损害,岳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具体事实还需由法院经过审判程序予以认定。同时,如果法院查明你在燃放爆竹过程中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那么你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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