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范某侵犯我的名誉权,我起诉至法院,现在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是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应该、赔礼道歉,我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了,法院会怎样给我处理?
答: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范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及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私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律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