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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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试用期受伤休息,用人单位能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14-12-25 08:30:36


     问:

  我大学毕业与某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做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作。在试用期间,我下楼拿材料不小心扭伤脚,我按照规定请休假一周回单位后,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该单位可以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你的情况不符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所以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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