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刘某因在乘坐公共汽车是与他人发生冲突,其将他人达成轻伤,依法被判处有限徒刑一年,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单位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又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综上,刘某的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可不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
此外,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