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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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4-12-26 14:25:21


    问:

  春节期间,我和家人在交纳完团费后随旅行团一起外出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导游通知我们因为旅游的人太多物价上涨,每个人再交纳两百元人民币的团费,否则后果自负,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被迫交纳了款项。请问,对旅行社的此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等方式作出有损旅游者利益的事情后,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认定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无效。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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