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2001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他系再婚,带一个三岁女孩。2009年底,丈夫因病去世后。我找到孩子的生母李某,要求她将其领回抚养。可李某说她与孩子的父亲已经离婚,不应再管孩子的抚养问题。请问,她的说法对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这虽然是对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的规定,但对生父或生母死亡时,继子女如何抚养也可参照适用。你在丈夫去世后,对丈夫再婚时所带的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姻亲关系。如果你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女,有权要求继女的生母将其领回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