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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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安置房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5-01-07 14:13:13


    问:

  我婚前从父母处继承到一套楼房,2002年与刘某结婚,2009年政府拆迁,补偿了两套相同面积的新房。现在李某要与我离婚,并要求分割两套补偿安置房中一套。请问,李某有权要求分割这两套补偿安置房吗?

     答: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政府的补偿安置房是针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的补偿,所以补偿安置房应属于被拆迁房所有人所有。因此,两套补偿安置房属于你个人所有,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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