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我有权使用地面新建车位吗?

发布时间:2015-01-07 14:15:57


     问:

  我是某小区一名业主,购买房屋时开发商赠送了一个地下停车位。后来开发商又在小区内的一处空地上新建了停车位,却不允许像我一样已经有地下停车位的业主在新建停车位停车,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

  你上述的问题涉及到《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你已经通过购买房屋以附赠形式取得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该条同时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你与其他业主对新建的停车位拥有共同共有权。除非你们双方有其他约定,开发商没有权利禁止你在新车位停车。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