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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盖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5-01-08 08:26:50


  问:

  2007年3月,我公司与一家农产品加工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当时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而对方公司只是法定代表人签了字并未加盖他们公司的公章。11月,由于农产品普遍涨价,对方公司要求提高原定的货物价格,遭到我公司的拒绝后,对方公司便以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拒绝向我公司供货。请问: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是否有效?

     答: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你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只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公章,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农产品加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以后就表示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要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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