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离婚后子女损害他人费用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5-01-08 08:29:00


    问:

  我与前夫离婚时,儿子判给前夫抚养。今年3月,儿子在校期间将一同学打伤,给人造成损失2万元。现前夫要求我与他共同承担该损失,请问我是否有承担该费用的法律义务?

     答: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儿子给他人造成损失,你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只是在你前夫不能独立承担时才承担余额,处于补充地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