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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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出台驻行政机关调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21 07:26:02


    为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健全完善工作对接职能分工,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密山法院制定了驻行政机关调解工作制度。

    该制度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的。制度明确了驻行政机关调解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确定了调解的工作范围,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是土地房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治安管理、卫生管理、建设工程、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同时,制度确定了驻行政机关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

    该制度的制定实施,对密山法院驻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必将推动该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责任编辑: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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