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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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14岁少年校园内受伤学校免责

  发布时间:2015-02-04 10:17:32


    近年来,校园内伤害事件频频发生,校园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原本无忧无虑的在校学生,一旦成为原告或被告,往往会给他们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对学校来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老师也会面临巨大的压力。近日,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14岁少年校园内受伤案件。

    今年14岁的可可和龙龙(均为化名)均是密山市柳毛中学学生,2013年12月4日,龙龙在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预备铃响后准备去学校对面的商店买手纸,在奔跑的过程中将在甬道上准备上体育课的可可撞倒,导致可可因骨折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可的父母于2014年10月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龙龙的父母及柳毛中学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龙龙、柳毛中学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3345元。

    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龙龙在学校预备上课期间未经老师同意擅自外出造成可可受伤,应对可可的伤害负全部责任。因龙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可可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其监护人龙龙的父母承担;柳毛中学在该事件中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可可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0020.81元,由龙龙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校园事故发生后,人们通常认为事故既然发生在学校,校方必须承担责任,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基于对学校和学生关系的模糊认识造成的。事实上,判断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为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监护权是基于血缘、婚姻、家庭等人身权利而产生,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法定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尽管学生到校后脱离了监护人的照顾,这不是监护权利的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如果导致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学校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应对其疏漏管理,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学生带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学生之间嬉闹等行为发生的伤害赔偿,如学校注意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除学校责任,而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系校园外第三人侵害造成学生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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