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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

发布时间:2015-02-06 08:12:52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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