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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5-02-09 08:47:46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通常而言,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经营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在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的场合,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适用《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

  2、因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失的场合,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合同主要是财产关系,当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时,不是合同问题而构成了侵权,应当适用侵权法而非《合同法》来解决。

  3、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场合,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约定之后,按方法得出损失是大是小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在立约时就已经预见到了那个数额,数额不一定精确,但是也要按照双方事先预见的数额来赔偿。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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