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2-15 13:54:10
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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