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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不通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发布时间:2015-02-15 13:5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物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也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因此,车辆转让不通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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