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是人们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两种合同关系,二者貌似相近,但两种合同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目的不同。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以雇佣者对雇佣人之“所有”及对雇佣人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组成人员为目的。
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组成人员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佣人间是“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佣方的情形下行为”。而雇佣合同一方既可以是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受雇人不成为雇佣方的组成成员。
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雇佣合同应适用民法。
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