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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隐私权的限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2-17 16:34:41


  在患者行使隐私权的同时,需要受到如下限制,也就是说在下列情形出现的时候,患者的隐私权必须作必要的让渡或者放弃。

  1、公共利益的限制

  患者在主张和追求权利时,必须考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患者在享有权利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仅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而且还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形下,比如传染病、职业病以及一些可能涉及刑事狡黠的伤病情,医疗单位不应当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帮助患者隐瞒相关病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可以且应当采取干预措施。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这些规定表明,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而公开患者的疾病资料,不构成侵权。

  2、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从理论上而言,患者隐私权属于患者本人的“私事”,但是具体生活中,当隐私的内容有可能涉及与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患者应当向第三方作出披露。患者的疾病隐私权只有在不危及他人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享受保护。否则,他不能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或者应当放弃。最典型的如《婚姻法》中规定的一些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如果本人不向第三方进行披露,那么对第三方的利益将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医院知情权是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为了明确诊断患者的病情的需要而享有了解知悉患者的一定个人信息和全部病情的权利,比如病情起因、身体现状、生活习惯、有无不良行为、有无既住病史、家族史、遗传史等等。当一名患者进入医疗机构,寻求医疗救治的时候,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就已建立了医疗合同关系,医务人员具有治疗权,而患者具有接受医学检查和合作治疗的义务,也就是实际上患者已默示同意医务人员对其个人隐私可以合理地察知。当然医务人员也应该在事先向患者说明询问的目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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