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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2-26 16:11:11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于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故意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运输的;

  (2)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

  (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

  (4)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另外,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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