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之一就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该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行使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予以恢复。中止事由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6、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