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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2-26 16:16:06


  根据2008年4月15日施行的《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经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所需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另行规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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