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使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使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