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飞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