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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九种事项

发布时间:2015-03-03 16:13:10


  根据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飞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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