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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九种费用

发布时间:2015-03-03 16:13: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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