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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04 10:41:42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应列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的,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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