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国际条约的作用是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国内法,促成各缔约国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依照本国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一国缔结或者加入国际条约,只是承诺对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但保护的具体不是根据国际条约,而主要是本国法。只有在本国法的保护水平低于国际条约的要求时,才依据国际条约。因此,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对于外国人要求我国给予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首先要考虑的是主张权利的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是否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我国是否承诺给改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其次,在适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给该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时,要求考虑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保护标准是否达到了国际条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