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
(一)居间合同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所说报告订约机会,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所谓为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仅仅是提供有关信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自己本身并不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的意思并不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居间人进行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要收取报酬。
(三)居间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四)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虽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但是居间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后,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