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
发布时间:2015-03-09 12:39:47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关当事人有权申请予以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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