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时视为送达之日”。
邮寄送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以邮寄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明知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而拒收,属恶意的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邮寄送达而被当事人拒收的诉讼文书,应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