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仲裁协议对于案件受理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3-09 12:44:32


  一、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是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三、 当事人一方法院起诉时候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未对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