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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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的具体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10 08:34:4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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